蘇建規字〔2022〕1號
各有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南京、無錫、蘇州、南通市園林(市政)局,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古樹名木是珍貴的自然遺產和獨特的歷史文化資源,具有重要的生態、文化、觀賞和科研等價值。為了加強我省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進一步明確保護要求,強化行業監管,提升管養水平,推進城市生物多樣性及歷史文化資源保護,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經2022年7月20日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市范圍內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及以上的樹木。其中,樹齡300年及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樹齡100年及以上不滿300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
本規定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以及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規定所稱古樹后備資源,是指樹齡在50年及以上不滿100年的樹木。
第四條 省、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一管理、分別養護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養護。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資源普查,對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進行鑒定、定級、登記、編號,建立檔案,設立標牌。
第八條 設區市、縣(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古樹名木向社會公布。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名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樹一檔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的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并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
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檔案應當包括:樹木基本信息(種類、科屬、樹齡、規格、特征等)、價值意義、歷史沿革、所有者、養護責任人、具體地址、地理空間位置、生長環境、生長狀況、管養記錄、保護現狀、編號、掛牌時間、掛牌單位、照片等。
第十條 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標牌應當簡潔清晰,內容應包括樹名、拉丁學名、科屬、樹齡、等級、編號、養護責任人、掛牌時間、掛牌單位等信息。
對有特殊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可以另立標牌進行介紹。
第十一條 城市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養護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公園、廣場、道路綠地、風景名勝區及機場、鐵路、公路、江河堤壩、水庫湖渠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其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單位為養護責任人;
(三)居住區范圍內的古樹名木,所在街道為養護責任人;居民私有庭院范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庭院居民為養護責任人;
(四)無管理單位或權屬不明的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養護。
第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養護責任人對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原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告知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養護責任人按照養護技術規范對古樹名木進行日常養護,并組織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服務。
養護責任人應當履行對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防范和制止各種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樹木情況,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擴5米的范圍或者古樹名木樹干外擴15米的范圍兩者中取大值,劃定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有古樹名木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過程中負責養護和保護。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范圍內有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古樹名木不受損害、正常生長。
第十六條 嚴禁砍伐、擅自遷移以及其他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十七條 應當堅持原址保護古樹名木。因下列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按照《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古樹名木實行異地保護。
(一)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或者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的;
(二)因建設城市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確實無法避讓也無法就地進行有效保護的。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遷移應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遷移選址應當有利于后續管理和保護。古樹名木遷移后二十年內不得進行再次遷移。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遷移后應當加強養護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園林綠化單位承擔遷移后的養護工作。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專業指導下或者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園林綠化單位實施修剪、加固、支撐、復壯等養護措施。
(一)枯死枝、梢需要修剪的;
(二)樹體及大枝出現傾倒、劈裂或折斷危險的;
(三)長勢衰退或者遭受損傷的。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生長情況的巡查,發現生長異常的,應當及時告知并指導養護責任人采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組織復壯,并做好巡查及各項養護管理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范 ,開展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鑒定、查清原因,明確責任,從管理檔案中注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0月20日!督K省城市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暫行規定》(蘇建園〔2000〕3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