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質安〔2022〕161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2022年8月20日下午16點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塊項目C地塊在安裝地塊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過程中(首次安裝,安裝高度15m左右),塔吊發生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經現場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為塔吊安裝工人未按規范流程及時安裝固定銷軸,安裝單位現場檢查人員未及時發現隱患,制止后續作業。為深入貫徹落實“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管工作,防范類似事故發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根據數據統計,全省在建施工項目超過2萬個,“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安管系統)”中完成信息登記的各類起重機械設備共50779臺,年均各類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數量在25000臺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裝數量在70臺左右,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風險點多面廣,監管壓力較大。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認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舉一反三,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扎實做好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管工作。要督促施工單位深入開展起重機械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發揮檢驗檢測單位和第三方機構服務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質量抽檢力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要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蘇建質安〔2020〕120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的通知》(蘇建質安〔2020〕139號)要求,積極運用信息化監管手段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入庫登記、產權信息真實承諾和安裝、使用、維保、拆卸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
二、切實加強建筑起重機械關鍵節點安全管理。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建筑起重機械相關單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做好建筑起重機械關鍵節點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專項施工方案管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要嚴格執行《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2019版)》,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審查。專項施工方案應符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論證等相關要求,并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明確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及頂升過程操作方法、頂升計劃和安全措施等。頂升(包括附著、加節)過程技術復雜、難度大的要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二)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管理。安(拆)單位要按規定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安裝、拆卸前,安(拆)單位要結合建筑起重機械使用說明書、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和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安裝、拆卸過程中,安(拆)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當現場全過程組織安(拆)活動。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審核安(拆)單位資質及操作人員特種作業證書,并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監理工程師對安裝、拆卸全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三)加強建筑起重機械使用過程管理。施工單位要加強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嚴禁以租代管。要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日常行為管理,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制止。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作業或通過。要嚴格落實檢查驗收、安全交底和維護保養制度,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要加強停工期間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做好封閉管理和衛門管理,嚴格落實建筑起重機械停機管理,斷電并防止工人擅自操作、攀爬,并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施工現場巡查。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四)加強建筑起重機械頂升過程管理。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包括附著、加節)的,安(拆)單位應書面告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經書面批準后方可實施。安(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頂升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審核安(拆)單位資質及操作人員特種作業證書。頂升過程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監理工程師現場監督。頂升過程要重點防止套架滑落,頂升前加強對液壓系統檢查,空運轉若干次確保油缸頂升體系無異常后方可進行作業。
(五)確保建筑起重機械相關作業人員配置到位。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及頂升(包括附著、加節)作業,安(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現場負責人1人、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不少于4人、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1人、塔式起重機司機1人,建筑電工1人;施工升降機(含物料提升機)安裝、拆卸及附著和加節作業,安(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現場負責人1人、升降機安裝拆卸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1人、施工升降機司機1人,建筑電工1人。各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加強建筑起重機械檢測工作。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單位要嚴格按照規范及時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對檢驗檢測工作質量負責,不得粗檢、漏檢;檢驗檢測工作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應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單位要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啟用起重機械檢測自動生成報告功能的通知》(蘇建函質安〔2021〕286號)要求,運用“省安管系統”,做好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自動生成報告功能使用工作,并在系統中提交相關檢驗檢測結果。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檢驗機構通過在系統中填寫符合項和不符合項的方式自動完成檢驗報告流程。對系統中長期無檢驗數據的檢驗機構,我廳將通報批評,同時系統自動提醒使用單位慎重選擇此檢驗機構,并適時開展動態核查,如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系統將暫停其賬號使用。
三、迅速開展起重機械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工作要求,迅速開展起重機械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施工總承包、安拆、監理、檢測檢驗等單位在起重機械安裝、檢測、拆卸(附著、加降節)、使用等環節加強管理、盡職履責,根據《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十個不準”規定》(詳見附件)迅速開展企業自查工作,重點排查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到位,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未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方案、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審批等程序不符合規定,起重機械基礎、附著裝置、安全裝置等不符合說明書或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檢驗檢測過程粗檢、漏檢和出具虛假報告等問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對企業的自查自糾和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抽檢,對自查自糾開展不力的,一律責令立即停工整改;對逾期不完成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的,要提請我廳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法依規實施建筑市場信用懲戒。
四、嚴肅處理事故相關責任單位。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蘇建質安〔2020〕120號)要求,我廳已對江蘇龐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塔機傾覆事故進行網上通報,并作出如下處理:一是在“省安管系統”中鎖定傾覆事故的塔機,該設備不得繼續出租、使用,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后,設備符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的,應辦理注銷手續。二是對江蘇龐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曝光(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提醒施工企業慎重使用該單位其它設備,慎重選擇該單位作為設備安拆單位;提醒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該單位其它設備安全監管。三是曝光期間設備產權單位屬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該單位其它設備信息核查和安全狀況核查(抽查不少于5臺,相關檢測檢驗費用由產權單位支付),如發現多臺設備在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制造監督檢驗證明、購機發票等產權信息上弄虛作假,將對該產權單位實施半年以上停業整頓處罰,并記入不良信息記錄。核查情況請于9月10日前上報我廳。四是根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事中事后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蘇建質安〔2021〕31號)要求,及“8·20”事故后續事故調查報告相關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企業和相關人員,按上限暫扣責任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核查事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不得復工復產。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十個不準”規定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十個不準”規定
(一)不準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安裝拆卸(含附著、加節頂升,下同)作業委托給不具有相應施工專業承包資質或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實施。
(二)未重新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應包含附著、加節頂升作業內容)合同的,不準施工總承包單位擅自變更原安裝拆卸單位。
(三)不準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考慮作業條件實際,擅自強令安裝拆卸單位違規作業,或擅自強令安裝拆卸單位不按審批通過的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實施。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附著、加節頂升)作業進行驗收的,設備不準投入使用。
(五)未通過特種作業人員信息系統等有效渠道審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六)未經施工總承包、監理、安裝拆卸單位共同查驗確認,并形成進場查驗記錄的建筑起重機械整機、構配件(包括分批進場的標準節、附著等)及安全保護裝置等,不準進場使用。
(七)安裝拆卸單位未委派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安裝拆卸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交底內容與施工作業條件、專項方案不符的,或未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并簽字確認的,或存在作業人員數量不能滿足安裝(特別是附著、加節頂升、拆卸階段)作業需要的,不準實施安裝拆卸作業。
(八)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不準出租: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或超過制造廠家規定使用年限,或經檢驗達不到相關技術標準規定,或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或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或擅自拼裝設備。
(九)維護保養流于形式,或不按使用說明書及相關規定進行保養的,設備不準投入使用。
(十)凡檢查發現建筑起重機械存在以下工況的,不準投入使用:
1.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使用說明書要求安裝基礎,或未做各項隱蔽驗收,或安放在地下室頂板(或一般樓面)的建筑起重機械未提供設計復核加固方案和承載力計算書,或未按加固方案實施的;
2.安裝高度超過使用說明書或相關規定,不安裝附著裝置的;
3.主要結構件的變形、開焊、裂紋、銹蝕等超過規范要求未及時處理,或主要結構件的磨損、變形、裂紋、銹蝕等達到報廢標準不及時更換的;
4.被隨意調整和拆除安全保護裝置,或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不及時更換的;
5.擅自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6.建筑起重機械停層平臺搭設不規范、防護不嚴密的。